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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发布
2024-11-24 15:46
小恐龙蜘蛛池

  伴随数字技术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社会逐步成为人们分享文明进步的新空间。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在创新发展和公共治理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据跨境流动对于各国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乃至经济科技文化等诸多方面至关重要,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还有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弥合数字鸿沟,实现以数据流动为牵引的新型全球化。目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探索形成全球数字领域规则和秩序,联合国制定发布《全球数字契约》、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多双边实践正在开展,这些均体现了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各国或地区共同的意愿和选择。

  我们注意到,在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实践的同时,各国普遍关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以及知识产权等风险。我们认为,国际社会应在充分尊重各国、各地区因具体国情、社情而采取的不同政策法规和实践基础上,认真听取各方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的方式推动国家间、地区间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形成共识。

  我们呼吁各国秉持开放、包容、安全、合作、非歧视的原则,平衡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进步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在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实现各国合法政策目标。我们期待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民间机构等各主体坚守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发挥各自作用,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携手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打造共赢的数据领域国际合作格局,推动数字红利惠及各国人民。

  为此,我们倡议各国政府:

  ——鼓励因正常商业和社会活动需要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数据,以实现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为各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尊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制度的差异性。支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自由流动。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监管,前提是相关监管措施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超出实现目标所要求的限度。

  ——尊重各国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非个人数据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相关非个人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尊重各国为保护个人隐私等个人信息权益采取的措施,鼓励各国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提供便利途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监管框架,鼓励就此交流最佳实践和良好经验,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规则之间的兼容性,推动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互认。鼓励企业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表明其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鼓励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负面清单,促进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

  ——合力构建开放、包容、安全、合作、非歧视的数据流通使用环境,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提高各类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非歧视性,以及政策框架的互操作性。

  ——积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参与和利用数据跨境流动以促进数字经济增长,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弥合数字鸿沟,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应用,提高保障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的技术能力,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技术与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标准的国际互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反对将数据问题泛安全化,反对在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针对特定国家、特定企业差别化制定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政策,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禁止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禁止通过在数字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利用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中的漏洞等手段非法获取数据,共同打击数据领域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共同保障各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们愿意在以上倡议基础上与各方开展和深化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交流合作,我们呼吁各国、各地区通过双多边或地区协议、安排等形式呼应、确认上述倡议。欢迎国际组织、企业、民间机构等各主体支持本倡议。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编辑:惠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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